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602执恢2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广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30570F,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滨江东路6号海熙御龙湾08幢1单元2203室。
法定代表人:俞树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祝样兴,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广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6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祝样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祝样兴名下有自建房,已查封,因该房屋建在集体土地上,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亦采取了冻结措施。2019年10月3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44273元,未执行174427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3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俞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