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602执恢2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广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30570F,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滨江东路6号海熙御龙湾08幢1单元2203室。
法定代表人:俞树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祝样兴,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省广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祝样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6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祝样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祝样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祝样兴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祝样兴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7641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朱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