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广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执恢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广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30570F,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滨江东路**海熙御龙湾******。
法定代表人:俞树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广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60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并对其银行账户余额依法扣划。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本市梅园院里村(产权证号:鹰房证私字第××号)的房产,对该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76406元,2019年已执行96755.54元,未执行1579650.46元,截至2020年9月21日,未执行1579650.4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瑜林
人民陪审员  陈晓文
人民陪审员  张晓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