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02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广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3530570F,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滨江东路**海熙御龙湾******。
法定代表人:俞树宏,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广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6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69557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中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