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天和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民终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137U。
法定代表人:何爱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光环,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天和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5161。
法定代表人:张妮,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市天和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钢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70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74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钟情
审判员***
审判员郑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苏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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