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天和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民初3852号
申请人:南昌市天和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赣抚北路**仓库(第三粮食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68693516J。
法定代表人:张妮。
被申请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85996137U。
法定代表人:何爱国。
申请人南昌市天和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赣0103民初707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号:79×××13:00016)金额9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裁定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立案案号为(2020)赣0103民初3852号。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南昌市天和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人继续冻结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天和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南昌八一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号:79×××13:00016)金额9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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