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市天和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1312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天和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赣抚北路1号仓库(第三粮食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68693516J。
法定代表人:张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85996137U。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03民初38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11807.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原冻结案号(2019)赣0103执保1407号。
审判员  喻永旺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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