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12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85996137U。
法定代表人:何爱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2017)赣0112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5000元,或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江雄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