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12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85996137U。

法定代表人:何爱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2017)赣0112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35000元,或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江雄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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