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12执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85996137U。

法定代表人:何爱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2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股权,银行存款较少,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南昌县连塘镇澄湖东路东侧400弄7栋1单元602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0××49),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20日,本院已查封上述房产(轮候第4位),并向南昌县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2018年10月1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19413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0月25日未有执行款到位,未执行41941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0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112执6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涂国辉

审判员  宋江雄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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