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1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四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63478511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85996137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赣0112民初16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5336.3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1602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5336.3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