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162号
申请人: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四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63478511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85996137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5,33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1602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5,336.3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期限二年,不动产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