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洪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12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洪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新建区望城镇四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63478511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兴华路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85996137U。
法定代表人:饶伟伟,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赣0112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昌洪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国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2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