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1040号
原告:江西省博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西门村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98462046P。
法定代表人:唐妍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春鹏,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创业大道)(第1-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83465199F。
法定代表人:余汉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省博亚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博亚玻璃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博亚玻璃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博亚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3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省博亚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书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公 芬
书 记 员 夏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