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2民初2525号
原告:九江能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新城大道西侧东永商城夜宵商城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MA397Bxxxx。
法定代表人:宋智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宽,江西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创业大厦)(第1—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8346xxx。
法定代表人:余汉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钰,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结辉,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九江能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结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九江能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能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34元,已实际减半收取计7767元,由原告九江能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云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詹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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