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83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农场内,注册号:360100210133563。

法定代表人:胡正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红,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创业大厦)(第1-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83465199F。

法定代表人:余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赣0104民初183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6×××30-1存款45万元,实际冻结金额45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6×××30-1存款4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涂庆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