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4民初1830号之一
原告: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农场内,注册号:360100210133563。
法定代表人:胡正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红,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创业大厦)(第1-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83465199F。
法定代表人:余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1元,减半收取4170元,由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涂庆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