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11民初536号
申请人:江西宏成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岗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27661433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大道(创业大厦)(第1-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8346519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1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民身份信息:360111198611186012。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宏成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3382.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3382.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