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4民初3766号
原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江苏省涟水县。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公司、淮安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