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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公司、江西省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04民初3766号 原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撼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江苏省涟水县。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某公司、淮安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