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与吉水县医疗保障局、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0824行初46号
原告: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丰城市孙渡街办梦祥东路(富成首府)268号1栋1单元1-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61082499W。
法定代表人:付海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水县医疗保障局,住所地:吉安市吉水县文化东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2MB1649063B。
法定代表人:胡全承,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逸,江西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安市吉水县洪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20148203680。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社会保障股科员。
第三人:***,女,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吉安市吉水县。
本院在审理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水县医疗保障局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中,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吉水县医疗保障局已经认可其继续承担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职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审判长肖东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