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2974号
原告: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办梦祥东路(富成首府)268号1栋1单元1-3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61082499W。
法定代表人:付海秀,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66830。
被告:丰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行政中心大楼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810147282037。
法定代表人:黄文平,系该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以已与被告丰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以已与被告丰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54元,减半收取4327元,由原告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亚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