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赣0981民初3741号
原告: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桥东镇农贸西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61082499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2000元及逾期利息1978.04元(利息按一年期LPR3.85%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1日,以后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0日,被告以需要向其承包的工地支付劳务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32000元,原告同意出借款项,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不收取被告利息,并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本金。之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支付了12000元劳务费,于2019年12月7日向被告指定的收款人***支付了20000元。但是,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其仍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提出本案诉讼请求。
被告未参与庭审,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30日,被告因需支付劳务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32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现金32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贰仟元整)用于支付中铁上海工程局贵南高铁项目护坡工程劳务工资债务,利息不收,承诺2020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本金。之后原告向被告授意的指定收款人共转账32000元(收款人:***、***)。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酿成本案纠纷。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2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诉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截止2022年8月1日,被告还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1978.04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自行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西省宏图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00元以及利息1978.04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8月1日,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元,依法减半收取325元,财产保全费360元,共计68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