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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洪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省洪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宏伟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泉执字第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洪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都会1栋723号。组织机构代码7567891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宏伟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奉新县冯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585783-5。
法定代表人:曾国荣。
被执行人:曾国荣,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洪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宏伟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曾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庄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