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2财保51号
申请人:**,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豫玮,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威,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8#办公写字楼207-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88519440K。
法定代表人:陈彩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海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37715716。
法定代表人:李志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和置业有限公司670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643413118182022000××××)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000,000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具体查封/冻结财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为准)。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需要继续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审判员 汤爱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郑琳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