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鄂1127执1561号
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昊坤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9785.5元,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西省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清诉讼费9785.5元,本案诉讼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你们: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11民终178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