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万年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执保1875号
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吉新路秀水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16575870W。
法定代表人:夏绍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余市万年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中大道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7004920K。
法定代表人:胡胜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余市万年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万年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万年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