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执保558号
申请人: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昌昌东工业园内(综合楼)四层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8YWN174。
法定代表人:熊国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枝,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瀛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686LG20。
负责人:邓海军。
被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新余市吉新路秀水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16575870W。
法定代表人:夏绍林。
被申请人:邓海军,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被申请人:胡娟娟,女,汉族,住江西省永丰县。
被申请人:夏绍林,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国保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邓海军、胡娟娟、夏绍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6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邓海军、胡娟娟、夏绍林银行存款96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樊高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