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768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吉新路秀水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16575870W。
法定代表人:夏绍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南路39号女人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8J5B668。
法定代表人:张学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276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新***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中医医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