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某某中医医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768号
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吉新路秀水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16575870W。
法定代表人:夏绍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胜利南路39号女人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8J5B668。
法定代表人:张学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