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5执78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吉新路秀水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毓秀大道百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
本院于2018年2月1日向新余市房地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7)赣05执78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新余市××东大道××村××房产(证号:S00252296)、12栋11803房产合计两套。现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位于新余市××东大道××村××房产(证号:S00252296)、12栋11803房产合计两套解封。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系自愿、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位于新余市毓秀东大道718号百乐村9栋32102房产(证号:S00252296)、12栋11803号房产合计两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