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2执1331号等29个案件
申请执行人:**等29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瓦工,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执行人:彰武县群德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东环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江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官庄。
法定代表人:许香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等29人与**、***、彰武县群德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件,本院作出的(2021)辽0922民初344号等29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彰武县群德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林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孟凡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