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21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7056251318。
法定代表人:许香山,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奉劳人仲字(2021)第45号,于2021年11月29日同时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华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翟进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