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1执106号之二
申请执行:许荣辉,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大士院街85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麻源村寨背组18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南城县建昌镇麻源村寨背组18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江西省汇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926号京东经济适用房嘉苑小区33栋店面第2层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8655789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20年2月18日作出(2020)赣1021执106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省汇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裁定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汇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590000元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保险收益、其他收益或查封、扣押、扣留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吴献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志龙
书 记 员 全 峰
书 记 员 韩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