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1执1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所地南城县。
被执行人:罗志良,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南城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汇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926号京东经济适用房嘉苑小区33栋店面第2层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865578925。
法定代表人:罗志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罗志良、江西省汇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1021民初2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追加江西省汇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1021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献忠
审 判 员 饶水根
审 判 员 范 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志龙
书 记 员 刘梦繁
书 记 员 艾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