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民辖终6号
上诉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汇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11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审裁定认定工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于法无据。另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南昌市西湖区,故原审裁定认定管辖权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诉争的建设工程在一审法院管辖区域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祝春芳
审判员 彭 岚
书记员 陈应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