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赣0103民初11215号
原告江西省汇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工程施工类的合同纠纷,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世民
书记员 罗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