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赣0103民初11215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汇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南昌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汇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汇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世民
书记员 罗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