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住南城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申请执行人:张军英,女,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申请执行人:姚才容,女,汉族,1932年12月4日出生,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汇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京东经济适用房嘉苑小区**店面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865578925。
本院(2019)赣1021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汇海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43734元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饶水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其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