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宜兴市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55号
申请人: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归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2505730X。
法定代表人:周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跃强,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宜兴市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张渚大桥东堍渚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01672。
原告宜兴市华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公司)与被告宜兴市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虹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立业公司价值19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虹公司提供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周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