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宜兴市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3460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南、赵安(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张渚大桥东堍渚钢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0167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伟(受**、宜兴市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强(受**、宜兴市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张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宜兴市立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长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