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金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易华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202民初201号
原告:江西省金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西湖金都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5610650824。
法定代表人:汪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保、邵国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易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发展平台20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602002100365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原告江西省金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易华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省金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保、邵国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易华机械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西省金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666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9月3日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厂房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园的一栋厂房。在施工进度进行到三分之一左右的时候,由于被告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办理相关手续,工程被政府勒令停工,导致工程烂尾。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未果,故特提起诉讼。
被告江西易华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9月3日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厂房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景德镇市昌江区鱼丽工业园的一栋厂房(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2349648元。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没有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工程被政府勒令停工。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17年5月2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566670元,二被告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自2017年7月份开始,每月支付工程款1-2万元。事后被告只支付了5万元,扣除原告施工前支付被告工程保证金3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46670元。原告催收此款无效,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9月3日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未付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自认被告尚欠工程款546670元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江西易华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省金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46670元。
案件受理费4734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顺平
人民陪审员  刘行时
人民陪审员  胡名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