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4民初46号
原告:泰安盛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57169911-8。
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起驾店村。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遐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江西省巨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78410026-0。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49号明珠广场B栋1609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盛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巨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盛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盛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7元,减半收取为4448.50元,由原告泰安盛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