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君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君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民申1573号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君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宏建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公司(下称人民财保定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终3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为君宏建设公司投保时人民财保定南支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以及人民财保定南支公司是否应对黄为园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君宏建设公司投保时人民财保定南支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的问题。经查,首先,君宏建设公司于一审时即提交了《江西省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用黑体字予以了加粗。其次,君宏建设公司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单》以及签收单上均盖了公章,其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部分写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江西省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而签收单亦表明君宏建设公司收到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以及特别约定,其中特别约定写明:“保险责任:经保险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本保险单只承担意外死亡和伤残,…”。因此,应当认定君宏建设公司投保时人民财保定南支公司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 关于人民财保定南支公司是否应对黄为园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经查,黄为园系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案涉保险合同系地方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的目的在于减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损失的一个险种,而黄为园的意外死亡并非由于君宏建设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所造成,已生效判决认定君宏建设公司向黄为园家属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系由于君宏建设公司没有为黄为园缴纳工伤保险费,与安全生产责任并无关系。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人民财保定南支公司不应对黄为园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君宏建设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省君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甘霖 审判员  江都颖 审判员  吕淑瑾
书记员  邓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