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9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南环路老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90MA6FYH118H。
经营者:吴怀胜,男,1966年2月lO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茶叶林)。
委托代理人:卢大鹏,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410762358。
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岗山大道228号世纪麦迪逊广场商业办公楼C栋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74178lA。
法定代表人:彭森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腾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590191元。本院于2020年8月5日首次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黔0201执1617号,产生执行费18302元(已缴纳)。首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双方和解协议约定内容缴纳了第一期款项49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裁定终结执行。
2021年3月31日,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工商登记、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6月21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享有向本院申请发放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及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黔020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太智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马永旋
书记员石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