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执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1983F。
法定代表人:陈亚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银坤,男,汉族,1990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228号世纪麦迪逊广场商业办公楼C栋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741781A。
法定代表人:彭森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753168.07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登记、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证券登记、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三)在江西省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交,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执4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波
审 判 员  罗孝方
审 判 员  罗 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舒 章
书 记 员  陈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