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4民初133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228号世纪麦迪逊广场商业办公楼C栋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741781A。
法定代表人:彭森荣。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斯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喻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