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绿洲园艺花木有限公司

江西省绿洲园艺花木有限公司、修水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民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绿洲园艺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良塘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61270735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修水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幕阜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59376949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武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师楠,男,194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上诉人江西省绿洲园艺花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修水县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师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4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各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联系方式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传唤,但上诉人江西省绿洲园艺花木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上诉人的该行为视为对自己的上诉权利的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省绿洲园艺花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8067元,减半收取4033.5元,由上诉人江西省绿洲园艺花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