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424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绿洲园艺花木有限公司,男,194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绿洲园艺花木有限公司。地址:修水县义宁镇良塘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61270735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水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4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绿洲园艺花木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方式调查,查明位于修水县义宁镇东门路25号房产为被执行人***、江西省绿洲园艺花木有限公司所有(已变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4月2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22119元,截至2018年12月24日已执行206962.39元,未执行215156.61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