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执异87号
案外人江西省千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前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喻性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水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曾树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小珠,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滨江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以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邓红,女,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水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通公司)、***、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西省千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千叶公司异议称,宸通公司持有的江西省佳全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5103.5万元股权系代替案外人千叶公司持有,实际上该股权归属千叶公司所有。因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千叶公司请求本院撤销拍卖裁定并确认上述股权归千叶公司所有。
为支持异议请求,千叶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宸通公司在2014年5月22日签订的《代持股协议书》,用于证明宸通公司持有的江西省佳全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5103.5万元股权系千叶公司持有。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即(2016)赣0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宸通公司需向南昌市水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当宸通公司不能支付前述款项时,南昌市水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宸通公司持有的江西省佳全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5103.5万元的股权的折价、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另查明,江西省佳全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103.5万元的股权现登记在宸通公司名下。2016年9月9日,本院查封了该股权。
再查明,2017年6月14日,南昌市水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宸通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赣01执199-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宸通公司持有的江西省佳全置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来判断权利人。江西省佳全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103.5万元的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的权利人均为宸通公司,应视宸通公司为江西省佳全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103.5万元股权的持有者。千叶公司主张其为江西省佳全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103.5万元股权的持有者,与事实不符。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还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执行依据已经明确,当宸通公司不能支付款项时,南昌市水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宸通公司持有的江西省佳全置业有限公司的价值5103.5万元的股权的折价、拍卖所得款优先受偿。现宸通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可以对抗千叶公司撤销拍卖裁定,不予执行该股权的异议请求,本院继续处置该股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千叶公司请求本院撤销拍卖裁定并确认上述股权归其所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江西千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吴明军
审判员 郭小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