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俊有、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7288号之一
申请人:谢俊有,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丽景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8469203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有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赣0902民初72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故申请人谢俊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谢俊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黄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