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7288号
申请人:谢俊有,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丽景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8469203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易晓春,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有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晓春银行存款人民币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谢俊有自愿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俊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群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黄娟